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TA-113-交-3519-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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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519號 原 告 郭銘坤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中 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C7OC91005號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訴訟,特此裁 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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