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TA-113-交-3524-20241127-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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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524號 原 告 尹仲鈺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37 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㈠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所長)。㈡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以舉發通知單或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之函文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