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TA-113-交-3533-20241223-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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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533號 原 告 王炯惟 住○○市○○區○○里0鄰○○路00巷0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中華 民國113年10月9日113溪警分交裁字第0011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 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