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TA-113-交-3539-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539號 原 告 黎淑筠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11月19日 竹監裁字第50-ZBA49112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乃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2日17時27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1號北向82.9公里(下稱系爭地點),為警以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而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113年11月19日竹監裁字第50-ZBA491122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檢舉證據應具備清晰且可辨識性,以證明違規行為確實存在,惟原告檢視檢舉照片,認為該檢舉照片模糊,無法清楚辨識車輛之車牌及是否有無使用方向燈,被告在證據不足情形下所為原處分,自有違誤。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經檢視本案連續採證影像,影像時間17:27:04~17:27:13,可見檢舉人車輛行駛於加速車道,該車道前方尚有一輛白色車輛即系爭車輛,又該車道之左側路面劃有分隔主線車道之穿越虛線,右側路面劃有分隔路肩與加速車道之路面邊線;影像時間17:27:14~17:27:17,系爭車輛由加速車道跨越路面邊線,並變換車道至路肩續為行駛,該車於變換車道期間均未顯示右側方向燈,核屬變換車道未顯示方向燈,該當構成「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本院檢視被告所提出之採證光碟截圖照片(本院卷第67-68 頁),畫面時間17:27:04及17:27:13,系爭車輛行駛於高速公路之加速車道,系爭車輛之右側路面劃有路面邊線,分隔加速車道與路肩;畫面時間17:27:14、17:27:15及17:27:17,清楚辨識違規車輛之車號為「0000-00」,該車自加速車道變換車道至路肩之全程,其右側方向燈均未開啟等情,並有汽車車籍查詢(本院卷第43頁)、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45頁)、舉發機關112年11月16日國道警二交字第1120017157號函(本院卷第55-57頁)及原處分(本院卷第61頁)在卷可佐,足認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自加速車道變換車道至路肩之全程,確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至原告主張採證照片無法清楚辨識車號及有無使用方向燈情事等語,核與上開採證截圖照片不符,尚難採認。 ㈡、被告適用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附錄應適用法令: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第2款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2.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 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