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TA-113-交-3555-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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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555號 原 告 黃立貴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0月21日桃交裁罰字第58-C7QE00004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經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3年11月25日桃交裁申 字第1130195793號函送起訴狀於本院),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 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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