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TA-113-交-3560-20241204-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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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560號 原 告 陳鳳婷 住○○市○○區○○街00號2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起訴狀檢附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 日新北裁催字第48-CHOD40451號裁決書,受處分人為「陳俊亘」 ,並非原告。原告應敘明有何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 補正以「陳俊亘」為原告,提出經陳俊亘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