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TA-113-交-3574-20241203-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574號 原 告 鄭沛欣 住○○市○○區○○街0段000巷0弄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Q4E01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 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