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TA-113-交-3576-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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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576號 原 告 江學勉(原名陳奎元)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 (下合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逾越法定期限之情形者,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此一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次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237條之3第2項亦有明定。故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應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逾越前揭法定期限始提起者,為起訴不合法,且情形無從補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 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73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第3項)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第74條規定:「(第1項)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2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第3項)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是以,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而為文書之送達,專依該法律之規定,且該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之規定,是文書合法寄存送達後,當自寄存之日起即時生效,並非以應受送達人前往上開機關領取文書時,且非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後,始發生送達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15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於依第78條第1項第3款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79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按此,行政機關遇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自得按上開規範依職權為公示送達,合先陳明。 三、本件原處分即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16及編號17至27所 示裁決書,經被告分別寄送至原告當時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之1」、「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有個人基本資料及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個人基本資料見本院卷第166、169頁,各送達證書卷證頁碼如附表「送達證書頁數」欄所示),又上開地址為原告歷次戶籍地址無誤,原告就上情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5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而查:  ㈠關於原處分如附表編號3至16所示之裁決書部分:   此部分裁決書因送達至當時原告「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之1」戶籍地址時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118年9月12日、108年2月11日寄存送達在臺北成功郵局,有該等裁決書、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卷證頁碼如附表「卷證頁數」「送達證書頁數」欄所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已發生合法送達效力,並不因原告本人實際上有無收受或實際之收受日期為何而異其效力。然原告遲至113年11月28日始提起行政訴訟,此有行政訴訟起訴狀上收文章所載日期可考(見本院卷第9頁),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至為明顯。  ㈡關於原處分之其餘裁決書部分:    編號1至2、編號17至27所示裁決書,經被告送達當時原告戶 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因查無此人退件無法送達;另被告就編號17至27所示裁決書亦向原告車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樓」為送達,並寄存送達於臺北信維郵局。因原告上述戶籍地址無法送達,即屬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被告於108年12月24日、107年12月3日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程序,此有臺北市政府公報108年第245期、107年第230期節錄影本2件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57、159、172至175頁),自屬合法有據。揆諸前揭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公示送達公告後,因原告逾20日皆未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故原處分編號1至2、編號17至27所示裁決書,核屬適法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此並不因原告實際有無領取而異其效力。是原處分此部分裁決書已分別於108年12月24日、107年12月3日合法送達於原告且經20日發生效力,原告如對上開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應於上開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惟如前所述,本件原告遲至113年11月28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原告顯已逾越前揭法定期限而不合法。  ㈢又按汽車駕駛人之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 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5條第1款定有明文。蓋因交通違規件數繁多,送達不論係親自收受、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甚或公示送達,如屬依法所為之送達,即生送達效力,至於原告事實上是否知悉該通知內容,則應由原告自行負責,此無從要求被告應負擔親告之通知義務,否則上述法定送達方式,即形同具文。是原告查無檢具相關資料顯示有將車籍地址變更,又未向交通監理機關陳報其居住地址,交通監理機關無從得知或查知原告另有住居所或住居所變更之事實,自僅能依原告之登記地址為送達,此時倘原告雖無從親自收受文書,其不利益自應歸屬於原告。則原告陳稱因籍設戶政事務所及前公司租屋處,然未實際居住,致未能收受原處分云云,均不足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㈣至原告辯稱不知道為何會有這麼多無照駕駛罰單云云,惟查 :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因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分別經警方當場攔停製單舉發,由原告當場簽收在案之事實,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3年8月27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1133034754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8月22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1133067549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8月28日北市警中分交字第1133060595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3年8月28日北市警中正一分交字第1133040854號函、臺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3年8月30日北市警中正二分交字第1133024770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3年8月29日新北警永交字第1134159594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3年8月25日北市警萬分交字第1133053113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13年8月22日北市警交大執字第1133033071號函及違規報表1份等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1至95、177至179頁)。足證本件舉發行為之送達係屬合法,原告空言泛稱不知有罰單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以,被告依上開舉發作成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裁決之原處分,並均已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逾越法定期限之欠缺起訴必備要件情形,業如前述,且此項欠缺無法命補正,自非合法,應予以裁定駁回。 四、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 予駁回。另本件已因原告起訴逾期,欠缺實體判決要件,應予程序上駁回,自無從就原告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為審究,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附表 編號 裁決書日期及字號 違規時間/地點/行為 卷證頁數 送達方式/地址 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資料頁碼 1 108年11月1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TMC229號 108年2月12日1時35分/臺北市成都路/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11、99頁 ⒈先送達大安區 戶政事務所 (查無此人) ⒉公示送達 第153至159頁 2 108年11月1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TND472號 108年1月7日18時35分/臺北市武昌街2段/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13、101頁 同上 同上 3 108年9月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293631號 107年12月6日18時50分/臺北市內江街/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15、103頁 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之1(戶籍地址,見第166頁) 第161頁 4 108年9月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151194號 107年11月13日13時50分/臺北市○○路0段0○○○○○○○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第17、105頁 同上 第163頁 5 108年1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ZDY342號 107年10月8日16時7分/臺北市林森北路/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19、107頁 同上 第165頁 6 108年1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TNC189號 107年9月3日17時23分/臺北市武昌街2段/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21、109頁 同上 同上 7 108年1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C00000000號 107年8月23日18時/新北市○○區○○路0段0○○○○○○道○○○○○○○○號誌指示 第23、111頁 同上 同上 8 108年1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C00000000號 107年8月23日18時/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2段/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25、113頁 同上 同上 9 108年1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NQF057號 107年8月13日20時49分/臺北市衡陽路/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27、115頁 同上 同上 10 108年1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TNA781號 107年7月20日19時2分/臺北市武昌街2段/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29、117頁 同上 同上 11 108年1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C00000000號 107年6月24日21時29分/新北市永和區中山路1段/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31、119頁 同上 同上 12 108年1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C00000000號 107年6月24日21時24分/新北市○○區○○路0段0○○○○○○○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第33、121頁 同上 同上 13 108年1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119165號 107年6月3日1時3分/臺北市康定路/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35、123頁 同上 同上 14 108年1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235862號 107年5月28日11時/臺北市成都路/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37、125頁 同上 同上 15 108年1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235819號 107年5月27日23時40分/臺北市成都路/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39、127頁 同上 同上 16 108年1月2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189845號 107年5月26日21時20分/臺北市西寧南路/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41、129頁 同上 同上 17 107年8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K4G144號 107年5月6日14時14分/臺北市安和路2段/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43、131頁 ⒈先送達中和戶 政事務所,查 無此人,後送 駕籍地址(見 第170頁) ⒉公示送達 第168、171至175頁 18 107年8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U842892號 107年3月14日23時18分/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45、133頁 同上 同上 19 107年8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J48141號 107年1月26日0時39分/臺北市三元街/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47、135頁 同上 同上 20 107年8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U964114號 106年11月28日10時45分/臺北市市民大道3段/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49、137頁 同上 同上 21 107年8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G1F270號 106年11月17日3時39分/臺北市林森北路/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51、139頁 同上 同上 22 107年8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G1F269號 106年11月17日3時39分/臺北市林森北路/不按遵行方向行駛 第53、141頁 同上 同上 23 107年8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ZBH131號 106年9月4日8時40分/臺北市承德路1段/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55、143頁 同上 同上 24 107年8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ZBH130號 106年9月4日8時40分/臺北市承德路1段/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第57、145頁 同上 同上 25 107年8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035100號 106年1月22日0時49分/臺北市西寧南路/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59、147頁 同上 同上 26 107年8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4XBV529號 105年11月17日18時34分/臺北市市民大道1段/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61、149頁 同上 同上 27 107年8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U636790號 105年5月24日0時35分/臺北市建國南路1段/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車 第63、151頁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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