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TA-113-交-3589-20241204-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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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589號 原 告 葉士賢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1月25日桃交裁罰字第58-D69B60020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7條第1項第1、2款,第58條規定,訴狀應 記載原告居所之完整門牌號碼;補正被告代表人:張丞邦(處長);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