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TA-113-交-3650-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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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650號 原 告 王韻鈞 住○○市○○區○○街00巷00號8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1月5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A207708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表明 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 ,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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