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TA-113-交-3651-20241209-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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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651號 原 告 張祐豪 住○○市○○區○○路00號18樓 王筠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 ,應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附具裁決 書影本,補正提出由原告「王筠媗」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