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TA-113-交-3678-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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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3678號 原 告 李金龍 上列當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民 國113年11月11日桃交裁罰字第58-ZAC193612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但原告並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核與行政訴訟法第58條 之規定有違,而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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