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TA-113-交-3685-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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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685號 原 告 林辰軒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00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第105 條、第57條規定,應補正下列事項:⒈補正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黃士哲(處長)。⒉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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