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TA-113-交-3708-2024121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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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708號 原 告 張能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10月1日北市裁催字第22-A1A31884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 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