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TA-113-交-3733-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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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733號 原 告 熊怡凱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或對於非屬裁決之舉發通知單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05條、第58條、第57條 規定,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⒈記載原告「熊怡凱」,並經原告簽名或蓋章。⒉補正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之代表人:張丞邦(處長)。⒊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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