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TA-113-交-375-20241015-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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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75號 原 告 蔡祐任 鄭佳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黃郁軒 楊承達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再據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足認事證已臻明確,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事實概要:原告蔡祐任駕駛原告鄭佳昀(下均直稱原告之姓 名)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12年12月8日2時10分行經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時,因分別有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事實,為員警分別製開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並分別移由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下均直稱被告之機關名稱)裁決。被告認原告上開各行為,均違反附表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即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3之原處分A、原處分B及原處分C(下合稱原處分),裁罰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內容。其中,原處分A經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重新審查時,舉發機關始通知變更違規事實,遂撤銷前開處分,另重新掣開113年3月14日之原處分A;原處分B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整,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駛執照限於113年1月24日前繳送」並諭知易處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乃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被告則於審理中刪除原處分關於易處處分之諭知。 一、原告主張: (一)原處分A應撤銷(蔡祐任不按遵行方向行駛部分):蔡祐任 當日係從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ATT 4 FUN)停車場出發,行經松壽路16巷時,突然遭員警攔停,經蔡祐任否認飲酒後,逕以違規跨越雙黃線為由當場舉發。從員警密錄器之影片,並未完整拍到蔡祐任駕駛系爭車輛遭攔停之情,又觀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可見蔡祐任駛出停車場準備左轉進入順向車道時,為避免撞上員警,不得不向左行駛跨越對向車道。是被告未提出照片或錄影等客觀證據,證明蔡祐任有不按遵行方向行駛。 (二)原處分B應撤銷(蔡祐任酒駕部分):認為員警未依照酒測 法定程序,隨機攔查,無駕駛行為,並非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是被告應舉證有以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情形,員警始能對蔡祐任進行實施酒測。 (三)原處分C應撤銷(鄭佳昀牌照部分):原處分B與原處分C係 基於同一事實基礎做成之處分,而原處分B已有正當程序不被之違法,即不構成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而符合同法第35條第9項,故原處分B、C應一併撤銷。且第三人出借汽車之行為本身,屬人民管理自己財產之中性行為,並非應受處罰之事項。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酒駕不得出借之注意義務,以及出借給無駕駛執照之人,應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外,此等注意義務,都是以所有人出借時主觀知悉駕駛人違反注意義務之狀況為限,故認為出借汽車之行為,一律推定為行政上故意過失責任之見解,欠缺行政行為明確性。本件違規當時鄭佳昀並未與蔡祐任一同坐於系爭車輛中,如何認定鄭佳昀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得以處以行政罰之情事,是本件原處分C之裁處顯有不當。 (四)原告均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答辯以: (一)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1、原處分B及原處分C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4項第2款及第9項、第67條第2項前段及第7項、第68條,以及道路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8條等規定。 2、本件經舉發機關查復略以:原舉發機關員警於112年12月8 日擔服0時至3時夜店守望勤務,過程中於是日2時31分許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員警依上開情狀相當合理事由,依據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攔查原告,經員警攔查原告坦承飲酒,值勤員警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並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惟駕駛人即蔡祐任明確表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舉發機關遂依違反道路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製單舉發如附表編號2及違反同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情形)製發如附表編號3(該違規係處罰車主即鄭佳昀),另如附表編號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違規由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列管。此有舉發機關113年3月5日北市警信分交字第1133014048號函、違規舉發單、相關附件在卷可稽,員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二)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1、本件原處分A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 3款、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處理細則第2條第5項第1款第7目,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第165條第1、2項等規定,並參照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63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7號判決、及107年度交字第87號判決。查,舉發機關檢附採證影像:畫面時間02:11:51,舉發員警攔停000-0000號小客車(即系爭車輛)。02:11:55至02:12:01,可見系爭車輛車身約一半跨越雙黃實線。且舉發機關檢附違規地點Google Map街景圖所示,違規路段於靠近松壽路口附近,以雙黃實線劃分成雙向車道,於停車場處往南以黃虛線劃分成雙向車道。係原告蔡祐任駕駛系爭車輛欲由停車場出口駛入違規路段北向車道,自不得跨越雙黃實線。依上開採證影像顯示,系爭車輛遭警方攔停後,指揮前,系爭車輛車身已跨越雙黃線,侵入南向車道行駛空間,已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在前。故原告稱其係受員警指揮始有違規一事,與採證影像所呈事實不符,被告仍認原告違規屬實。 2、另「當場舉發」交通違規並不以攝影或照相存證為其要件 ,亦不以舉發錄影或照片為唯一之證明方法,蓋諸多違規行為之發生係難以預期,違規狀態稍縱即逝,無法期待舉發員警就一瞬間突發之交通違規行為,於發現後能即時攝影取證,事實上僅能仰賴舉發員警親身目睹所見為之,別無其他舉證之可能。本件為舉發員警親眼見聞違規經過外,尚有其密錄器影像佐證,足資證明蔡祐任確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 3、蔡祐任因交通違規裁決事件,不服原處分A,請求撤銷該 裁決處分並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本件經被告重新審查時,舉發機關始通知變更違規事實,係被告遂撤銷前開處分,另重新掣開113年3月14日之原處分A。該變更後之裁決,並非依原告之請求處置,參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條第3項規定反面解釋之旨,依法上開變更部分應不得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是本件應以113年3月14日之原處分A為審理之標的。 (三)被告均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三、本院之判斷: (一)蔡祐任有如附表違規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因有如附 表違規事實欄所示之違規事實,經原舉發機關舉發,並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原處分A、原處分B、原處分C、原舉發機關60人勤務分配表、蔡祐任駕駛人基本資料、系爭車輛車籍資料、員警職務報告書、原舉發機關113年2月27日北市警信分交字第1133013703號函暨舉發交通違規事件答辯表(本院卷第139至143、251、149、157、179、185、195、239至241頁)等書正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二)蔡祐任確實有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違規事實: 1、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元 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八)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第1項)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第2項)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8目及第165條第1、2項分別規定之。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規定之。 2、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汽機車 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之規定。而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查證駕駛人身分,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依前開規定,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駕駛人即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至前開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係指執勤警察依其經驗、現場狀況,所作綜合評估,員警根據客觀明顯事實,合理推論懷疑將可能發生危害而言。警察固不能毫無理由即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客觀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可能性時,即該當「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要件,符合實施酒測門檻,得對駕駛人實施酒測;員警發現駕駛人駕駛車輛有交通違規行為,即符合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情形,而達於得予攔停門檻,自得將車輛攔停,依法攔停後,倘又發現客觀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可能性(例如駕駛人有面帶酒容、身散酒氣等情況),即又符合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情形,而達於得實施酒測標準,自得對駕駛人實施酒測,核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無違(參照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交上字第268號判決意旨),且員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不以對「行進中車輛」攔停為前提,倘員警發現駕駛人駕駛車輛有交通違規行為,於駕駛人完成駕駛行為自行停車後,始予以攔查(例如員警見駕駛人駕駛車輛違規停車或違規行駛人行道後始上前攔查),嗣發現有客觀事實足認駕駛人甫完成的駕駛行為,有酒後駕車可能性時(例如駕駛人有面帶酒容、身散酒氣等情況),仍得對該駕駛人實施酒測(參照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161號、111年度交上字第180號判決意旨),駕駛人依法即有接受酒測義務,倘經告知拒絕接受酒測法律效果後,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即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處罰。 3、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 條之2第5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可見只要舉發員警對不願配合酒測與拒絕酒測員警以受測者得理解之語言口頭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不以受測者理解系爭確認單上文字與在其上簽名為必要之舉發要件,即應認已踐行告知法律程序要求,則對受測者舉發拒絕酒測違規行為,並不違反法定程序。再依違反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4、蔡祐任主張關於原處分A所載之違規並非事實,當時其係從ATT 4 FUN停車場出發,行經松壽路16巷時,突然遭員警攔停,經蔡祐任否認飲酒後,逕以違規跨越雙黃線為由當場舉發。且從員警密錄器之影片,並未完整拍到蔡祐任駕駛系爭車輛遭攔停之情,又觀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可見蔡祐任駛出停車場準備左轉進入順向車道時,為避免撞上員警,不得不向左行駛跨越對向車道等語。惟查,員警密錄器如附件一內容所示,影片時間00:01:01時可見系爭車輛車身跨於繪有雙實線之2車道間、行駛於整條巷道中間,是系爭車輛有逆向於對向車道之違規、有明確的「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事實,其違規態樣已有影像紀錄,核以原舉發機關之舉發交通違規事件答辯表(本院卷第241頁)內容,足堪採為憑信。原告雖稱當時係因為避免撞上員警而為之。然當時周遭並無其他行人、車輛抑或有突發狀況之情,是於附件一所示內容足徵蔡祐任的逆向違規事實。原告上開之主張均洵屬無憑。 5、蔡祐任主張關於原處分B所舉發之違規事實,員警未依照 酒測法定程序,其當時並非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云云。惟查,蔡祐任因先具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事實,而受到員警攔停。是蔡祐任之逆向駕駛行為超乎一般用路人之合理預期,危險性不容小覷,極易造成事故,嚴重破壞交通秩序,難謂系爭車輛非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揆諸上開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是本件員警將蔡祐任攔查合乎執法標準。 6、按附件勘驗內容可知,員警因蔡祐任之交通違規將其攔查 後,發覺蔡祐任身上有酒味,又附件一中蔡祐任不斷向員警表示「在等代駕過來」,而在附件二內容中蔡祐任有表示「就啤酒2杯,然後還有1杯他的什麼調酒,我不知道」等語,是蔡祐任當時有坦承遭員警攔查前確實有飲酒,員警故而請其配合酒測。再參以原舉發機關員警密錄器影像及附件勘驗內容可知,原告之行為乃消極不配合施測亦屬拒測之態樣,蔡祐任多次向員警表示其是公務員怕身分受影響、不能測,在附件五更向員警表示:「那我就拒測吧,拒測是簽名嗎?」,是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屬實,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且原告拒絕酒測之過程有全程錄音錄影,過程中有詢問蔡祐任喝酒結束時間並等待飲酒完畢後的15分鐘、提供礦泉水供蔡祐任漱口等情,員警亦依規定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第1目之規定,向原告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並禁考3年處分,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處車主吊扣汽車牌照2年,且經員警重複詢問三次是否願意酒測(見附件五、六之內容),蔡祐任一再表示其不願配合酒測,以上情事核以員警的職務報告書(本院卷第195頁)並無出入,是蔡祐任確實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 7、綜上,是本件舉發程序合法,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臺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據以作成裁罰處分應無違誤。 (三)關於鄭佳昀所涉附表3所示之違規事實: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之規定並未限於駕駛 人與汽車所有人為同一人時始得適用: 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之文義,該條吊扣汽 機車牌照之對象係「違規之汽機車牌照」,並無違規汽車駕駛人應與汽車所有人為同一人始能吊扣汽車牌照之限制。考其立法目的係慮及汽機車所有人擁有支配管領汽機車之權限,對於汽機車之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得加以篩選控制,非無擔保其汽機車之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否則無異縱容汽機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機車供人恣意使用,徒增道路交通之風險,殊非事理之平。 ⑵復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 駛人有第1項第1款、第2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前於98年11月11日所舉辦之98年法律座談會結論,亦認若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非同屬一人,仍得依該條第4項規定對於汽車所有人處以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處罰。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與同條例第43條第4項文字體例相同,自應為同一解釋,是汽車駕駛人與所有人縱非同一人,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吊扣汽車牌照規定之適用。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固規定:「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然此規定係針對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同條第1項之違規行為時,除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外,另應依第1項之規定裁處3至12萬元之罰鍰,對照同條第9項規定僅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二者法律效果顯然不同。故若汽機車所有人係「明知」駕駛人有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各款之情況,其雖同時符合同條第9項之構成要件,為法條競合,然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擇一從重以同條第7項裁處;但若汽機車所有人並非明知,而僅違反監督管理之責,自應適用同條第9項之規定。準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文義並未限於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為同一人始能吊扣汽車牌照,並審酌立法者基於對汽車之處罰目的所增訂,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解釋體例一致性,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之規定並未限於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為同一人時始得適用。 2、又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前段吊扣汽車 牌照之規定,仍屬行政義務違反之處罰,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應以受處罰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惟同條例第85條第3項之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該其他人有過失,鄭佳昀為系爭車輛所有人,應負推定過失責任,然鄭佳昀未舉證證明其無過失,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其對於他人駕駛系爭車輛有採取任何預防性措施,以避免其酒後駕車或違規行為之發生,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對於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已盡擔保、監督責任而無過失,自無從推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3項推定鄭佳昀具有過失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裁處原告上開罰責,並無違誤。從而,原 告執前主張要旨訴請撤銷原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 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 條之8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 附表: 編號 受處分人 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法條依據 裁罰內容 裁決日期 原舉發機關 裁決書所在頁碼 1 蔡祐任 中市裁字第68-A01H5I377號(即原處分A) 112年12月8日2時10分 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 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整,並記違規點數1點 113年1月3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張犁派出所 本院卷第251頁 2 蔡祐任 北市裁催字第22-A01H5I378號(即原處分B) 112年12月8日2時31分 同上 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 罰鍰18萬元整,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講習 112年12月25日 同上 本院卷第149頁 3 鄭佳昀 北市裁催字第22-A01H5I380號(即原處分C) 112年12月8日3時12分 同上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9 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 113年1月4日 同上 本院卷第157頁 附件:(以下原告為蔡祐任,現場有數名員警以下統一稱員警) 一、檔案名稱:2022_1208_021102_919.MP4,影片約為5分許, 系爭車輛於影片00:01:01時出現於畫面中,可 見其車身橫跨於2車道中間,該處為雙向2線車道 ,而地面畫有雙實線惟無法確認標線之顏色,當 時周遭無其他車輛及行人經過,後員警揮手示意 其要停車受檢,有以下對話,內容略以: 員警:靠邊點好嗎? 員警:(拍打車窗)你怎麼會跨越另外一個車道?下來一下、 你安全帶也不繫 原告:我停出來、在等代駕過來 員警:你有帶證件嗎?借一下 原告:有 員警:那你幫我拿證件出來,你這樣跨越另外一個車道是逆 向喔,這邊也有雙黃線你不能跨越 原告:我真的已經叫帶代駕了 員警:你喝酒是不是 原告:沒有……(手比路邊)我要停這邊、真的已經叫代駕 員警:喝酒不能開車,你證號報一下 原告:那個Z000000000,我真的已經叫代駕我是把他停出來 員警:叫什麼名字? 原告;我是蔡祐任,(看員警手機螢幕)這架不是我的是我妹 員警:你去哪邊喝? 原告:我剛剛是去……我來朋友這邊 員警:你剛剛去哪一間喝? 原告:這裡SAKURA,他們今天新開、新開的店 (影片顯示00:03:16) 員警:跟你說明一下,等下因為我有聞到你有酒味,那你剛 剛也跨越另外一個車道,所以有違規的行為,所以我 要攔查,所以我現在要對你實施酒測,如果超過0.25 就會犯公共危險罪,把你車扣起來,那你還是要移送 法院,你懂嗎?OK嗎?我等下會念法律條例給你看, 跟你的權益給你聽,你可以選擇測或不測 原告:那我選擇不測,因為我跟你講……我真的今天 員警:沒關係,你等我一下、我拿東西一下 原告:我跟你講過來一下、真的是找朋友,我已經叫好代駕 了,我只是想說開出來 員警:喝酒就是不能開車、你可以叫代駕下去開,但是你今 天就是已經喝酒 原告:我知道、因為他不知道我在哪邊 員警:沒關係,我們就是要測一下、測一下就知道了 員警:你可以跟我說你剛剛去哪邊喝嗎? 原告:沒有、我沒有喝 員警:你幾點喝結束的? 原告:我7點多的時候喝完、來這裡找朋友 員警:你剛剛去哪裡找朋友? 原告:5點喝完、9點我上來這裡 二、檔案名稱:2022_1208_021602_920.MP4,影片約為5分許。 原告:就是他們新開的店 員警:幾點? 員警:5點 (影片時間00:00:26) 員警:你剛剛幾點喝完的啦?最後喝完甚麼時候? 原告:3杯啤酒,就是在…… 員警:你幾分鐘前出來的?有沒有15分鐘前?包含你繳費、 汽車出來不是要繳費嗎? 原告:大概10分鐘 員警:那現在……15分,等下再給你5分鐘 原告:我真的跟你講我已經叫代駕,我接一下電話 員警:你也可以叫他在這邊等,如果你測出來沒超標那我會 給你走 原告:好 員警:那我先說測出來你超標,你車會被吊走,那人也會在 法院。你剛剛只喝啤酒嗎? 原告:我跟你講只喝啤酒 員警:你今天有沒有喝厚的? 原告:就啤酒2杯,然後還有1杯他的什麼調酒,我不知道 員警:shot(某調酒名)是不是? 原告:對,shot(某調酒名)喝1杯。我真的是為了他來的, 那我等下可以喝1杯水嗎? 員警:我等下給你喝、給你漱口、等下拿礦泉水給你喝 原告:我就真的只喝2杯啤酒 員警:等下測就知道了 原告:等下可不可以喝點水 員警:等下給你喝 員警:我幫你把車移到旁邊一點好不好? 原告:可以 (影片時間00:04:29員警上車移置車輛,影片結束。) 三、檔案名稱:2022_1208_022102_921.MP4,影片約為5分許, 畫面一開始為員警移置系爭車輛之畫面。 (影片時間00:01:16)員警:你做什麼工作的?原告:我是公務員員警:哪一個公務員?原告:我在這附近、臺北市政府員警:做什麼的啊?原告:行政的員警:哪一個局處?原告:我做會計的、做稅務員警:約聘的嗎?那還好啊原告:對、因為朋友今天開店員警:哪一間?原告:七張犁這邊員警:你朋友開什麼店原告:這裡開店員警:什麼店啊原告:日本人、他們開、就是SAKURA員警:餐酒館喔原告:對,我今天來看一下員警:11樓嗎?原告:7樓,然後都沒人,然後他說今天都沒人拜託拜託可 不可以來一下,我就說好我就來看一下 員警:那車子是你開過來的嗎?原告:我可以跟你保證,前一攤是有人幫我開過來的。員警:誰幫你開過來的?原告:代駕,因為前一攤是我喝啤酒,因為我真的很怕因為 我是公務員,我很怕說出事,所以我就叫代駕幫我開 過來 員警:OK,那我們來這邊測吧(影片00:03:58員警遞一瓶礦泉水給原告,原告開始飲水)原告:我都交不到女朋友不要這樣……讓我喝完員警:現在時間2點20原告:拜託讓我喝完、拜託拜託員警:不要喝那麼多原告:我公務員身份,如果我沒有我這輩子真的沒救了員警:你可以漱口原告:我如果不喝水我這輩子真的沒救了員警:趕快漱口……半瓶了 原告:我真的都沒交過女朋友不要這樣 員警:你要好好配合嗎?(員警欲取回原告手中的礦泉水) 原告:好你等我一下 員警:我等你很久了、沒趕快漱口 原告:讓我喝完,拜託拜託原告:你等我一下、讓我喝完員警:沒有讓你喝完,給你漱口而已,你已經喝一半了 四、檔案名稱:2022_1208_022602_922.MP4,影片約為5分許。 員警:等你測出來有過就讓你走,好不好,有過就讓你走原告:有過也不會走……讓我喝完員警:(員警欲取走原告手中的礦泉水)原告:拜託拜託讓我喝完(影片時間00:35原告將礦泉水喝完)員警:現在跟你講一下權利喔原告:如果我現在拒測會怎麼樣員警:罰錢、扣車,先跟你講完權利再給你決定,車一定會 扣的,(員警邊填寫文件)現在2點26分了,你確定有 飲酒嘛、有沒有喝酒你自己說 原告:我不知道他做特調員警:我跟你說有喝就有喝、你也可以說不是酒、隨便你原告:那就說不是酒他真的說特調員警:那沒什麼用、如果你超標是觸犯刑法、你自己的態度 會決定一切 原告:他說是特調員警:你剛剛有跟我說是喝啤酒喔,你有沒有喝啤酒?原告:他說特調給我喝一杯員警:特調是什麼?原告:我要問masakisan耶員警:好你打給他,你問,你剛剛有沒有喝啤酒?原告:他們連開店也還沒開員警:好啦好啦算了不用問了,說特調嗎?是飲料還是酒?(影片時間00:02:30)員警:你幾點喝完的?原告:現在幾點,12點喝完的員警:已經超過15分鐘,你有沒有吃薑母鴨、燒酒雞、漱口 水、感冒糖漿? 原告:漱口水有、感冒糖漿沒有、燒酒雞有員警:不要亂講喔原告:真的,我是前面吃了一攤然後再過來這裡,我超怕 我就找代駕過來,我真的可以跟你保證我找代駕過來 員警:我不知道你,我問你、你說什麼就好,不要再跟我講 東講西、聽了夠多了,水也給你喝了你還想怎樣,所 以你吃什麼? 原告:我前面吃了日料……員警:你剛剛不是跟我說燒酒雞嗎?原告:是,日料也許有酒精類的湯員警:也許?到底有沒有?(影片時間00:03:52)員警:你要你要繼續這樣亂講的話,好你剛剛能確定的有漱 口水,我跟你講如果你拒絕酒精濃度測試的話,你會 被處18萬臺幣,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不 得考領,然後上交通安全講習,然後吊銷你的車牌2 年,那如果你十年內違反第二次的話處36萬,第三次 就是以此類推加18萬,那你看一下,車是誰的?不是 租賃的嘛? 原告:車是我妹妹的員警:好,OK那以上權利都清楚嗎?你看一下、來上面簽名原告:燒酒雞算嗎?員警:我叫你簽名原告:哥,我是公務員員警:我知道你是公務員阿,你這種態度我都不滿意了 五、檔案名稱:2022_1208_023102_923.MP4,影片約為5分許。 員警:我水都給你喝了,你在那邊亂講話,幹甚麼東西,權 益告知阿,剛剛幫你施行權益、公務員就像樣一點, 趕快簽名 原告:那公務員我就…… 員警:趕快簽名、你先簽名 原告:那我就拒測吧,拒測是簽名嗎? 員警:簽名,測跟不測都要簽名……我可以唸給你聽,你要 不要簽? 原告:我再看一次、我再看一次 員警:那你看清楚一點。(數秒後員警將文件拉向自己,與 原告一起看)好啦,我唸給你聽,罰18萬、移置保管 你的汽車、吊扣車牌2年、吊銷你的駕照3年,不得考 領,上安全講習,車牌吊兩年,OK?吊扣車牌兩年、 你駕照3年,罰錢罰18萬,OK?你之前有沒有違反過 ? 原告:我之前沒有違反過,但是我很怕 員警:那簽名 原告:所以這樣的話? 員警:你不要拖我時間 原告:歹勢是我只是問一下,這樣的話我簽的話,是代表? 員警:這只是跟你講你的權益告知而已,告知清楚,你清楚 了請你簽名,……好機器拿出來吧 (影片時間00:02:26) 原告:那我可以再喝點水嗎? 員警:不行 原告:再喝一點水啦 員警:給你一瓶了、你不要再討價還價 員警:喂喂喂不要催吐了,吐出來味道更重而已,來先生過 來、你不要再失控喔 原告:(嘔吐中)讓我吐一下 員警:要通知你家人嗎? 原告:我是南部上來的,真的 員警:好啦!通知一下好了,你這麼失控……給你決定要測 或不測? 原告:如果這一件事,我被請了,然後我真的如果 (影片時間00:04:30) 員警:我現在告知你喔,你有沒有要測?你要不要測?我問 第3次就形同拒測 原告:讓我一下、拜託,哥讓我一下 員警:不可能讓你,我們一切照規定、超過半小時了,我再 問你一次你再不回答就拒測 員警:蔡祐任先生,你有飲酒駕駛 六、檔案名稱:2022_1208_023602_924.MP4,影片約為5分許。 員警:(接續上一段)汽車行為,請問你要測嗎? 原告:我真的是等代駕,對不起 員警:我再問你第二次,蔡先生你要測嗎? 原告:代駕,我真的已經 員警:好,蔡先生第三次,這次如果不回答就形同拒測,就 代表你是默認 原告:拒測會怎樣? 員警:剛剛都跟你講過了,好默認 原告:拒測會怎樣? 員警:剛剛都跟你講過了 原告:我真的很怕我的公務員身分會怎樣,所以拒測會怎麼 樣? 員警:剛剛跟你講過了,汽車罰18萬、車牌扣2年、駕照扣3 年,3年不得考領,車子等下就被拖吊、上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 原告:然後那人怎麼樣? 員警:人就放你走 原告:因為我明天要上班 員警:開單給你就可以你走 原告:如果我明天沒上班我就會死掉 員警:你再不測阿 原告:我不能測,我如果測我明天會死掉,就算我覺得我現 在很清醒我也不敢測,測了我人生就毀了真的就毀了 員警:反正你車子不能開了、2年不能開 原告:我真的喝3杯啤酒 員警:你現在拒測不用講那麼多 員警:你車子是誰的? 原告:我妹的 員警:你妹叫什麼名字? 原告:鄭佳昀 員警:簽名,簽你的名字 原告:我真的不是故意的,那我妹的車要怎麼領回? 員警:你要先繳罰單 七、檔案名稱:2022_1208_024102_925.MP4,影片約為5分許。 原告:我覺得你們應該找一些正妹,我們找不到女朋友的人 來這裡,聽朋友說也許在吧檯可以,結果還是沒有, 然後很落魄的走回家,開個車,結果到最後是這樣 員警:來這邊幫我簽名,這是你逆向的部分,有跨越另外一 個車道 原告:你可以幫我盡量低一點嗎?我是臺中人……我覺得現 在酒駕一定可以過,但我還是不敢,……我開我妹的車 原告:那我要怎麼來拿車? 員警:繳完罰單18萬,再來就是你沒駕照,你要開車? 原告:重點那是我妹的車,我該怎麼辦? 員警:你剛剛如果測了,車牌就不會被吊啦 原告:不行啦,我是公務員 員警:你剛剛不是說你是約聘的…… 八、檔案名稱:2022_1208_024602_926.MP4,影片約為5分許。 (影片時間00:02:47員警警拿罰單予原告) 員警:這個逆向的罰單給你,你今天以後再去超商或郵局作 繳納 原告:車子我妹才可以拖回去對不對? 員警:對,然後沒有車牌 原告:所以現在是3年不能開這台車? 員警:3年不能考駕照、車子的牌照被扣2年 原告:我的部分是怎麼樣? 員警:駕照被扣3年、罰18萬、道路安全講習,這3個,自己 去查,講很多次了、給你看很多次了 原告:這樣就…… 員警:你車上貴重物品先拿一拿、皮夾、鑰匙 (原告至車上取物品,影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