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TA-113-交-3827-20250219-3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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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82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潘榮發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 22日113年度交字第382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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