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TA-113-交-3895-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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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895號 原 告 胡連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新北裁催字第48-CCTF80329號裁決,提 出行政訴訟上訴狀,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105條、第57條規定,訴 狀應表明下列事項:1.記載「原告」胡連庭。2.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處長)。3.陳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及訴訟種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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