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TA-113-交-3896-20241227-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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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896號 原 告 李天信 送達處所:臺北興安○○0000000○○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9月10日北市裁催字第2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原案號113年度簡字第386號銷號,改分113年度交字第3896號 續行審理),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