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TA-113-交-3905-20250108-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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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3905號 原 告 陳賢能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29028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事項,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上開裁決之受處分人為「台灣輕工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原 告。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原告應敘明有何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台灣輕工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提出經該公司及其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