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TA-113-交-3918-20250107-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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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3918號 原 告 黃秀玉 住○○市○○○路0巷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及第237 條之3第1項規定,補正事項如下:1.起訴狀訴之聲明一、記載「原處分撤銷」,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2.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