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TA-113-交-3947-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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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3947號 原 告 吳祥宇 住○○市○里區○○○路00號12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05條、第57條規定,應表明 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如以舉發通知單為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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