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TA-113-交-3955-2024123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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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955號 原 告 王東陽 住○○市○○區○○里○○路0段00○0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C9QJ3071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正確被告名稱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