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TA-113-交-3963-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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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3963號 原 告 洪朱秀燕 住○○市○○區○○街00巷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洪澤頴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轉送訴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 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未經裁決或對於非屬行政處分之舉發通知單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及第237 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㈠應補正被告(即裁決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張丞邦(處長)。㈡應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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