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TA-113-交-3964-20241231-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3964號 原 告 何盈廷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如以舉發通知單或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之函文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