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TA-113-交-3969-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3969號 原 告 盧貝松影視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K4131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訴 狀應記載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應檢附經主 管機關核准登記(備查)之代表人、管理人或清算人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補正由原告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