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TA-113-交-3988-20250107-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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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3988號 原 告 羅士涵 住苗栗縣○○市○○里0鄰○○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9月27日竹監苗字第54-E00000000號裁決,提出民事( 行政)聲請狀,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三百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起訴逾期 ,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