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TA-113-交-521-20241216-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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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521號 原 告 王鳳英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2月26日 北市裁催字第22-A00Q3F671號裁決(下稱原處分一)、113年1月 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Q3F670號裁決(下稱原處分二)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 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為之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撤銷之訴,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規定之範圍),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二、事體概要: 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2時13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在臺北市○○路0號前(下稱系爭地點),因有「吐氣酒精濃度達0.25以上未滿0.4mg/L(濃度0.33mg/L)」之違規行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爰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製開第A00Q3F67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另因原告係車主,舉發機關同時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舉發第A00Q3F671號交通違規。被告並於112年12月26日對第A00Q3F671號交通違規逕行開立原處分一;因原告未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陳述或到案聽候裁決,被告爰於113年1月16日對第A00Q3F670號交通違規案逕行開立原處分二,裁處原告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原告於112年10月14日1時20分許,進入系爭車輛後忽感不適 ,打開車門嘔吐於車邊道路,慮及方便待會清理路面,就倒車略為後退,接著熄火關引擊後,便靜坐車内等待緩解。同日2時許,警察拍打本人駕駛側車窗,本人降下車窗,並聽到問:為什麼停在這裡?接著聽到警察說:沒有發動引擎,敲窗之警察隨即往警車方向走去。原告反射思考,可能倒車已壓到禁停黃色網格線,警察才會靠近巡查並拍窗提醒要改正,另原告為避免遭其它車輛碰撞,原告亦有移動系爭車輛之緊急避難阻卻責任事由存在,故原告即啟動引擎,此時系爭車輛在路邊人行道外側,原告僅緩慢往前開動約30公分,時間持續約5秒鐘,判定車體已離開黃色網格線,即停車熄火,關閉引擎,原告毫無酒駕的主觀犯意等語。㈡聲明:原處分一、二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本案經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及舉發過程查復,舉發員警於112 年10月14日1時至4時擔服巡邏勤務,在系爭地點見系爭車輛開著頭燈違規停放在交岔路口處,員警爰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上前攔查,員警起初站立於該車駕駛座旁但見駕駛(即原告)沒注意,於是輕敲車窗,原告立馬搖下車窗,員警隨即聞到原告身上散發出濃厚的酒味,現場該車頭燈已開啟但未有發動引擎,所以員警僅對原告盤查身分及口頭勸導在車上休息務必不能駕車,後續待員警勸導離去返回警車上後,見原告發動引擎駕車將車輛從路口處行駛至路口轉角人行道上,員警遂再度下車將原告攔停並依規定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測得酒測值為0.33mg/L,爰依公共危險罪逮捕帶返所偵辦,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並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 款及第35條第9 項規定製單舉發,並無違誤。 ㈡原告既已自承啟動引擎往前開動約30公分,且檢視警車行車 記錄器影像亦有攝得原告發動引擎移動車輛,原告有駕車之行為,當無疑義。又原告自知已有飲酒,並知曉喝酒後駕車可能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之規定,仍決意自行移動車輛,顯符合故意之要件,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應予處罰等語。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處分一部分: 1.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原告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237條之3第2項、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2.經查,原處分一於112年12月28日送達至原告住所地而由本 人簽收(本院卷第65頁),堪認送達合法。惟原告遲至113年2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撤銷原處分一(本院卷第9頁),縱扣除在途期間,亦已逾30日不變期間,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核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原處分二部分: 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處罰條例 ⑴第35條第1項第1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 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⑵第24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㈡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違規事實,除原告所爭執者外,有舉發通知單、酒測值列印單(見本院卷第57-59頁)、原處分二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67-69頁)、舉發機關函文、違規事件答辯報告表書(見本院卷第73-76頁)、員警密錄器譯文、勤務分配表(見本院卷第83-93頁)、採證光碟等附卷可稽,應可認定屬實。㈢經本院當庭勘驗員警密錄器錄影內容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27-133頁) 勘驗標的:密錄器影像1 (時間:112/10/14 02:00:17- 02:16:10) 勘驗內容:警員葉0 榆:有人嗎?警員李0 杰:妳怎麼了,喝酒喔,妳喝酒開車過來喔? 從哪 邊過來的? 原告:我沒有開欸,我在…。警員李0 杰:妳在哪邊喝酒?原告:對 ,在那一家。警員李0 杰:哪一家?原告:恩渣男。警員李0 杰:渣男喔?原告:摁。警員李0 杰:可是妳車子發動了欸。原告:我,沒有熄火。警員李0 杰:車子發動視同..對阿,你還..這樣。警員李0 杰:阿妳住哪裡啊,考試院,阿妳剛剛從渣男出來喔。原告:對。警員李0 杰:阿妳一個人喝酒喔?沒有人陪妳喔?原告:沒有。警員李0 杰:妳一個人過來這邊喔?原告:對。警員李0 杰:喔。原告:…過去哪裡。警員李0 杰:要過去哪裡。警員葉0 榆:阿妳就有喝酒,妳還想開。原告:我沒有要開阿。警員李0 杰:可是她從哪邊開過來的?警員葉0 榆:…警員李0 杰:你覺得勒?你覺得這算嗎?我問一下英瑞好 了。 警員葉0 榆:阿你為甚麼不回家?原告:我要回家,可是我還沒酒醒。警員葉0 榆:喔。原告:這樣的話…違規?警員葉0 榆:當然阿,您的車嗎?原告 :對。警員葉0 榆:您叫做甚麼大名?原告:王鳳英。警員葉0 榆:喔…汽車…你是幾點過來的啊?警員李0 杰:她車子沒發動啦。警員葉0 榆:沒有阿。警員李0 杰 :好啦,OK,0K,阿,要小..。原告:我再休…一下,等到..我酒醉了可能..警員李0 杰:好啦,自己小心拉,注意安全啦好不好,好掰 掰。 原告:謝謝你。勘驗標的:密錄器影像2 (2/10/14 02:00:17- 02:03:16)勘驗內容:警員李0 杰:哈囉你在幹麻?原告:我不能熄、開火嗎?警員李0 杰:不行啊,你下來,好麻煩下來,下車。原告:我不要下車啦。警員李0 杰:下車,麻煩下車。原告:為甚麼?警員李0 杰:你下車阿,阿你車都發動了。原告:那我熄火就好了。警員李0 杰:你請下車,麻煩。警員葉0 榆:阿剛剛不是跟你說不能開嗎?警員李0 杰:對阿。原告:我沒有要開阿,我只是要把它停進來一點。警員李0 杰:這就是開車阿,這就是行駛阿,麻煩下車。警員葉0 榆:我也不想為難你啊,阿剛剛有告誡你啊。原告:我沒有開車阿。警員李0 杰:你剛剛就是往前開不就開車,那不然那叫甚 麼。 原告:阿就停在這邊阿,停好啊。警員李0 杰: 阿那不叫開車叫甚麼,你往前移不就是開車 嗎?麻煩下車,來。 原告:那我現在該怎麼做?警員李0 杰:來你往前,來你過來這邊,我們要實施酒測 齣。 原告:沒有我只是要把它停好啊。警員李0 杰:就跟你說不能開車了齣。原告:就跟你們講,我只是把它停好停在…警員李0 杰:阿喝酒本來,喝酒本來就不能開車,也不需要 我們警察講吧,來請來這邊,你顧她一下,我 拿一下。 原告:我沒有..沒有開阿…警員葉0 榆:車上有酒測器喔。原告:那我該怎麼辦。警員李0 杰:沒有,我請人送過來。原告:我把它停在這邊阿。警員李0 杰:欸,…她有開了,那個幫我請人送酒測器過 來,好掰,在渣男前面 ,掰掰,掰掰。 原告: 厚,我把它停在這裡欸。警員葉0 榆:那你是不是發動往前了嘛,對不對。警員李0 杰:沒..你不用講那麼多,我跟你講我們都錄到了 拉,喔,你就是行駛了,那狀態就是行駛,就 是這樣簡單,好不好。 警員葉0 榆:剛剛有沒有講說,不要不要再不要再動車了。原告:我不知道阿,我以為你叫我停到前面。警員李0 杰: 阿你是幾點幾點,沒有我們沒有人講一句叫你 停到前面,一句話都沒有。 原告:10點 。警員李0 杰:你10點喝的是不是。原告:對阿。警員李0 杰:好,所以超過15分鐘了嘛,好,那我們等一下 實施酒測。 原告:酒測阿,警員李0 杰:對。警員葉0 榆:當然阿。警員李0 杰:你喝多少啊。原告:我在這邊喝的阿。警員李0 杰:喝多少。原告:我沒有算欸。警員李0 杰: 好,沒關係。原告:蛤 ,這樣子不行喔。警員李0 杰:對,不行。原告:那我怎麼辦,我不是故意的,我只是把它停好啊。警員李0 杰:恩,而且你喝很醉,你的停好開到人行道上, 兩號兩號,五洞五呼叫。 原告:蛤,那會怎樣嗎。警員葉0 榆:看有沒有超標阿。原告:我沒有動阿,我不是故意的,我都停在那邊都不動就 是..要停到前面來。 勘驗標的:警車行車紀錄器4勘驗內容:02:00:18-02 :00:24:系爭車輛有發動引擎,後方車燈 亮起,往前開動一小段距離。 是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確實有發動系爭車輛引擎往前開動一段距離,兩造對此事實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2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原告固主張其雖有發動引擎,惟僅係往前短距離挪動系爭車輛,並無駕駛之主觀意圖云云。惟按「駕駛」於處罰條例之定義係指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而言,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例如:轉動方向盤或煞車)即應屬法條所稱之「駕駛」,並不以該車引擎確已啟動為必要;亦有認所謂「駕駛」,指該動力交通工具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啟駛移動於道路上之謂,其啟動引擎或馬達產生動力而移動者,因該動力交通工具即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移動,對於同時參與道路交通之其他人仍可產生危害或威脅,自屬駕駛行為。查舉發警員於事實概要欄所示時地,初見原告在系爭車輛上,於警方敲車窗,原告搖下車窗時,警方隨即聞到駕駛身上散發出濃厚的酒味,現場系爭車輛內部車機及頭燈已開啟但未有引擎發動狀態,所以警方僅對駕駛盤查身分及口頭勸導在車上休息務必不能駕車,後續待警方勸導離去返回警車上後,見駕駛發動引擎駕車將車輛於路口處行駛等情,有違規事件答辯報告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5頁),足認原告為警當場舉發前,確實曾發動系爭車輛引擎往前行駛,且原告於就有發動引擎之事實坦白承認,故堪認原告上開操控車輛之行為自屬駕駛行為無誤。原告本件所為顯已符合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稱「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情形」之要件。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難採憑。至原告另辯稱因系爭車輛後車輪停放在黃色網狀格上,故原告為避免遭其它車輛碰撞而有移動車輛之緊急避難阻卻責任事由存在云云,觀以系爭車輛係靠路邊停放,而非停放於道路中央,難認有何具體危險存在,原告所稱亦不足採。 ㈣綜上,原告確有「汽機車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0.25-0.4(未含))」之違規行為應可認定,被告所為原處分二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七、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本 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 合 計 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