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TA-113-交-803-20241217-3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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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朝佳 陳朝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803號行政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 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宣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