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TA-113-交-857-20241030-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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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857號 原 告 陳君毅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林柏湖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2月23日北 市裁催字第22-A01R1G31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 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不服被告民國113年2月23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R1G31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本件事證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000-000號普通輕機車(下稱系爭車輛 ),於112年12月7日上午0時35分許,行經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185號旁(下稱系爭路段)時,經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王晨皙攔查,認其有酒後駕車之行為,要求原告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遭原告拒絕,遂以掌電字第A01R1G31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3年1月6日(後更新為同年2月29日)前。原告不服,提起申訴。被告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嗣於113年2月23日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整,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原告遭攔查時有配合酒測,以第1臺酒測器測試時,因不熟悉 吹氣方式,直至第4次檢測始有完整吹氣,卻仍遭員警判定檢測失敗。隨後不知何故要更換第2臺酒測器,當下原告提出異議,員警不為採納,並建議「你要不要拒測?」,因已夜深,見雙方情緒不耐,迫於無奈接受拒測。 ㈡、觀該酒測器之操作手冊,其注意事項寫明:「每一次測試皆 必須使用全新的吹嘴。若受測對象必須重新進行測試,則每一次測試皆必須更換吹嘴」。惟本件未逐次更換吹嘴。 ㈢、且酒測器分有「吹氣失敗」及「測試失敗」2種失敗原因。而 原告最後兩次測試均持續吹氣至嗶聲停止,符合操作手冊之要求,惟員警皆未提示酒測器銀幕所示之結果,僅自行判定失敗,使原告無從得知測試結果與失敗原因,顯有不公。且本件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4款、第3項之規定說明失敗原因及留存異常紀錄。又依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及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第3點,全程及完整連續錄影應包含酒測器結果之顯現。 ㈣、再者,酒測器既經檢定合格,並於酒測勤務前確認是否正常 ,何以需更換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上,均未見有本件酒測器之合格資料。綜上,本件有諸多不合理情事。 ㈤、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卷查舉發機關函,舉發機關員警於112年12月6日22時至翌日1 時許於臺北市成功橋下處執行酒測勤務,現場設有酒測攔檢告示牌,原告於事實概要欄所載之時段駛至該處,經酒精感知器檢視呈紅色,嗣告知酒精濃度檢測及拒測法律效果,並現場製作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予原告簽名,亦告知吹測技巧,惟原告多次未達規定檢測秒數而檢測失敗,為求成功,由所內攜帶另一型號酒測器至現場,惟原告持續借故打電話拖延,不願施測,並以言語暗示本案是否有討論空間,因員警再三要求,原告仍不願施測,故告知原告係酒駕拒測態樣,依法製單舉發,原告表示拒絕簽收。 ㈡、本案原告消極不配合吹氣,未免爭議,故於第1臺酒測器失敗 後,再提供第2臺供測,過程中確認原告酒後已逾15分鐘,並提供礦泉水漱口,經員警詢問原告表示拒絕受測,且於舉發單列印後,多次詢問原告是否簽收,原告仍拒絕之,原告所陳與事實未符,非可阻卻違規之正當理由。 ㈢、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相關法規: 1、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 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2、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 3、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至3項: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 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第1項)。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第2項)。實施第1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第3項)。 ㈡、如事實概要欄之行為,為兩造所未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 酒精濃度測試單(拒絕酒測)、原告申訴資料、舉發機關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書、員警職務報告、原處分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1、63、69、75至82、93、119頁),足可認為真實。 ㈢、本件之舉發地點為臺北市向陽路,員警依據舉發機關執行112 年12月份局辦第2次取締酒後駕車、加強取締重大交通違規、防制危險駕車暨自辦擴大臨檢專案勤務規劃表(見本院卷第83、84頁)於該處值勤,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先予敘明。 ㈣、原告主張不熟悉酒測器之吹測方式,且直至第4次吹氣才有完 整吹氣,經本院當庭勘驗當日員警密錄器,勘驗結果中與此處相關之勘驗譯文為(見本院卷第134頁勘驗筆錄、第143至155頁):一、檔案名稱:2023_1207_000830_901 10.員警B:來過來這邊(手持吹嘴),自己拆開來,這全新的,你自己拆。11.原告:好。12.員警 A:全新的你自己拆,確認一下。身上有帶證件嗎?13.原 告:(拆開吹嘴並檢查)有。(原告尋找證件)14.員警 B:身分證就可以了。15.原 告:現在還有沒有…。16.員警 D:你是警察喔?17.原 告:消防。因為我…我真的只有喝…。18.員警 A:你證件還是先借我們一下,黑啊,沒有那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也可以。19.原 告:這…這…(原告拿出證件)。20.員警 B:因為這其實有點困難啦,不好意思,測了…測了…反正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嘛。21.原 告:好。(原告檢查吹嘴完畢)22. 員警 B:啊你拆好了是不是,來給我,全新的。二、 檔案名稱:2023_1207_001130_902時間00:11:29影片開始1.員警 B:你有查了嗎?2.員警 A:有。沒有,都沒有。(員警手機畫面顯示原告之違規查詢資料)可以嗎?3.員警 B:好現在歸零(酒測器)現在給你歸零一下。4.員警 A:來你確認一下,現在酒測值是零。5.員警 B:目前是0.00,現在就是歸零,好你現在就是用力吹,像吐氣球那樣子,然後等他啪一聲,就再停,等到他啪一聲,用力用一聲,啊你先不用緊張,吼啊一切就是等數值,啊有數值再講…這樣子。先深呼吸一下吼。對深呼吸。可以吼。6.原 告:好。(原告深呼吸中)7.員警 A:你有需要漱口嗎?8.原 告:呃…可以嗎?9.員警 A:可以啊。車上應該有。10.員警 B:(自背包拿出水予原告)漱一漱就吐掉。11.原 告:好。(原告於一旁漱口)12.員警 B:他酒氣又出來了。13.員警 A:我看他都有點站不穩。14.員警 B:它這個等太久了吧(指酒測器)15.員警 A:不對啊它剛剛怎麼那麼久?蠻久了。蛤是喔。16.員警 B:不是它剛剛有失敗一次,不能讓它等太久,你看按下去就要那個。17.原 告:我只是要去捷運站坐捷運而已。對啊。(原告持續漱口)18.員警 B:可以了吼?19.原 告:可以。20.員警 B:好我們現在再歸零一次,因為我們剛剛等太久了。再歸零一次。用力吹一次給它完成,因為你失敗三次視同拒測,不好意思,然後目前歸零0.00,好,深呼吸然後吹。21.原 告:(深呼吸後開始吹氣)三、檔案名稱:2023_1207_001429_903時間00:14:28影片開始1. 原 告:(原告第一次吹氣失敗)2.員警 B:你要持續吹不能拔出來。3.員警 A:持續吹一直吹,吹到我們跟你說停為止。好,不會太久。大力一點。4.員警 B:再歸零一次,就像吹氣球一樣用力吹。不要拔出來,我們說停再停吼。5.員警 A:深呼吸,大口一點,然後一次吹。6.原 告:(原告欲開始吹氣)7.員警 B:等一下,還沒還沒,歸零。8.員警 A:好,看一下現在歸零。9.員警 B:好,吹,可以了。用力。10.原 告:(原告第二次吹氣)11.員警 B:一直吹,繼續繼續繼續…你又失敗了,你那逼啪…欸…你…。12.員警 A:你先深呼吸一口氣,你先模擬一下,然後大力吹,大力吹,大力,不是,大力,用你的肺持續吐氣吹。第二次喔,希望你配合好不好,我們已經給你兩次應該不困難。13.員警 B:好,再重新歸零,用力一直吹吹到我們說停為止。14.原 告:現在就是沒有辦法直接做嗎?15.員警A:我們密錄器都在錄,這不可能啦。16.員警 B:不好意思喔這沒辦法,不要為難我們。…這現在0.00哦(手指酒測器)好,請吹。17.原 告:(原告第三次吹氣)18.員警 B:繼續繼續繼續…你又失敗了。19.原 告:幫忙一下啦,就…。20.員警 B:不是啦,你不要一直叫我們幫忙嘛,你你先吹出…你有沒有要測?我先問你你有沒有要測?21.原 告:嗯…。22.員警 D:測不過就是公危喔。對阿看你。23.員警 B:你都一直這樣子。對阿,失敗那麼多次了,已經給你很多次。24.原 告:我去捷運站坐捷運,坐車子就回去了。25.員警 B:來,你再吹一次,你有要吹嗎?效果剛剛都跟你說了。26.員警 A:你要測還是拒測,這樣子?27.員警 B:要吼?好。28.原 告:(原告第四次吹氣)29.員警 B:可以,吸…你不要往後吸嘛,你往後吸他就失敗了。30.員警們:一直往前吹就好,你大力吹。31.員警 B:你就是一直吹吹到…它就是要檢視你那些氣息。32.原 告:好我知道啦。好我了解我了解。33.員警 B:好,再歸零一次。時間00:17:27影片結束四、檔案名稱:2023_1207_001727_904時間00:17:27影片開始1.員警 B:你吹到那個聲音,吹到它啪。好,歸零,再一次。(員警予原告檢視酒測器)2.原 告:(原告第五次吹氣)3.員警 B:再來再來再來…繼續繼續…。失敗那麼多次。4.員警 A:你剛剛那個力道再多吹個一兩秒它就好了。好不好。5.員警 B:已經很多次了啊。(員警再次規零酒測器)6.員警 A:看一下現在是不是歸零了。7.員警 B:深呼吸,剩39秒,好,大力吸一點,好。8.原 告:(原告第六次吹氣)。9.員警 B:用力用力…繼續吹繼續…不是啦…你…。10.原 告:啊我氣沒那麼長啦…老兄不要這樣。11.員警 A:除非你7、80歲,不然正常人應該是不太可能啦。12.員警 B:你就…你要用力吹。13.員警 C:持續,沒有叫你一次把所有氣都吐光,就持續吹氣。14.員警 B:好,我們最後三次喔,最後三次,我們不能陪你這樣一直耗下去啦,不好意思啦,你先自己考慮清楚你到底有沒有要測,現在歸零(酒測器),你就是大力這樣,呼…一直吹一直持續吹好不好。來你再吹一次。15.原 告:(原告第七次吹氣)。16.員警 A:再來再來再來…好失敗第一次。17.員警 C:持續吹不用一次全部吐光,持續吹。18.員警 B:你就吸…你一直失敗,失敗已經幾次了啦,現在失敗第一次。等下等下,歸零。(等待酒測器歸零)時間00:20:26影片結束五、檔案名稱:2023_1207_002026_905時間00:20:26影片開始1. 員警 B:好,0.00,第二次,你先深呼吸,我要看你深呼吸,然後用力吹,好。2.原 告:(原告第八次吹氣)3.員警 B:嘖(看向酒測器)還是失敗啊。4.員警 D:最後一次囉,不然我們要開拒測了。你這次再沒有吹成功的話我們就開拒測了。5.員警 B:你們有新的吹嘴嗎?這是新的嗎?6.員警 A:欸沒有嗎剛剛那個不是?這個是新的啊。7.員警 B:不然你再拆一個,再拆一個新的。8.員警 A:這是新的你自己拆。(將新吹嘴交予原告)9.員警 C:我們現在施測的過程全程錄影,那到時候如果還是拒絕…還是沒有辦法測出來的話,開立你拒測的話,你去申訴的話法官都會看這些施測過程。10.員警 B:你都已經失敗兩次了。11.原 告:(原告將新吹嘴交予員警)12.員警 B:(員警更換吹嘴)可以啦吼。可以了自己再用力用力一點。13.原告:(原告第九次吹氣)14.員警 B:用力,再來再來再來…為什麼一直失敗?你為什麼一直失敗?15.員警 A:他的嘴型很容易會回吸氣。我們換另外一台酒測器再給你一次機會。好不好。16.員警 B:再換一台,(對員警D稱)欸你看著他看著他(指向原告)。我看他吹蠻大力的啊。時間00:23:25影片結束六、檔案名稱:2023_1207_002325_906時間00:23:25影片開始1.員警 B:什麼酒測器,怎麼吹…不可能啊。吹嘴有嗎?2.員警 A:這種不太會…這新型的,如果是舊的那比較…。他們拿來的應該裡面會有。那這台把它關掉。我們已經吹十分鐘了欸。3.員警 B:對啊…。(等待新酒測器送來)4.員警 A:在等的時候先蓋章好了,不然我怕我等一下忘記。(於效果確認單上蓋章)5.員警 B:我們再換新的一台啦,好不好,再換新的一台給你測,可以?6.原 告:(原告向前與員警C談話,聲音較小未能辨識)。7.員警 B:還有一個(吹嘴)是想測測看而已,不可能啊。好慢哦不是在隔壁而已員警 C:我有請他們帶新的過來。(持續等待新酒測器送來七、檔案名稱:2023_1207_002625_907時間00:26:24影片開始,眾人持續等待酒測器,時間00:26:44,員警D開始講話。1.員警 D:他要喝水欸。他說要喝水。2.員警 C:剛已經給過了。對啊已經給過你了。3.員警 B:沒了,我們就只有規定一瓶而已啊。而且那是一瓶欸。時間00:26:55眾人繼續等待酒測器,直至00:27:51新酒測器送達。4.員警 D:好,這樣就可以了。5.員警 B:(拿出新酒測器)全新的。是這台。這時間有沒有…12月7號…。6.員警 A:這台上次不是那個…時間怪怪的嗎?應該有校正過了啦。7.員警 B:大哥先過來一下(對原告稱)。8.員警 D:欸你先過來一下。9.員警 A:哦有,日期應該是對了啦。10.員警 B:12點08。…來你再自己拆開來,這全新的(交付新吹嘴與原告)OK啦。11.原 告:(檢查新吹嘴完畢)12.員警B:(安裝新吹嘴)。八、檔案名稱:2023_1207_002924_908時間00:29:23影片開始1.員警 A:對對對這樣這樣,這樣對啊,卡住喔,對啊他有一個扣一聲。2.員警 B:靠腰勒,卡在一個點…。好(新酒測器裝設完畢),來要吹嗎,你有要測嗎?再問你一次。3.員警 C:先生來,你有要測嗎?剛都跟你確認過了。你現在先吹你現在先測,剛跟你講了,你現在在拖延時間。4.原 告:(原告拿起手機欲講電話)5.員警 B:哈囉你不要再拖了啦。真的很拖餒。6.原 告:(原告於一旁開始講電話)7.員警 C:欸先生,剛跟你說…已經跟你說了拒測效果。現在你不要再拖了,你剛已經拖很久了。8.原 告:再等我一分鐘。我知道,我剛有測啊。9.員警們:都失敗啊。10.原告:(原告對電話稱)我要去昆陽站坐車。11.員警 C:先生現在12點30分了,35分前你還沒有測的話我視同你拒測。12.原 告:(持續通話中)我我…我騎摩托車,這個是WEMO那種的,喔好,然後在昆陽站前面這邊,對,南港分局這裡,我想說一下就到了,就坐車回去就好了。嗯?對,有…。13.員警C:先生我給你時間到35分喔,你35分前不測的話,我們視同你拒測,開你拒測罰單。14.原 告:(持續通話中)他說,因為我剛剛測…好像那台機器…他們換一台機器,對對對…好掰掰。15.員警 C:32分現在32分。九、檔案名稱:2023_1207_003222_909時間00:32:22影片開始1.原 告:(原告結束通話)2.員警 C:剛拒測法律效果都跟你講了,你現在要測嗎?3.原告:嗯…這個沒辦法討論一下嗎?4.員警 C:沒辦法,我們剛都跟你講了,法律效果也都跟你講了,全程錄影,剛剛所有的過程都錄下來了,你現在要不要測?你到時候去申訴法官也是看我們的影像。他看到你這樣拖了快30分鐘,他會覺得你是拒測。你都吹不出來啊。5.原 告:我…一開始有配合吹…對啊機器的問題。6.員警 C:那你現在要不要吹?已經換了一台新的,吹嘴也是你拿出來的。7.員警 B:你已經失敗三…失敗很多次了欸,你剛剛已經失敗很多次了,那台是沒有問題,已經有…都有檢修過,都是正常的,吼啊我們又再換一台。8.員警 C:你現在來施測,來請。9.員警 B:已經很多次了,好不好,要測嗎?10.原 告:(原告沉默)這樣可以再給我10分鐘的時間嗎?11.員警 C:不行,你已經喝完酒已經超過15分鐘以上了。對,也給你漱口了。該做的都有做了。12.員警 A:我們也給你漱口了喔。13.員警 B:歸零了,我們剛才歸零(拿出新酒測器),這你剛才全新的(吹嘴),我再幫你插上去,直接吹氣就可以了,一樣跟剛才一樣,用力吐氣用力吹,像吹氣球一樣。你要測嗎?已經34分了。14.原 告:再等我一下好不好?15.員警 C:不能,你現在是在拒測喔,你現在是拒測的態樣喔。16.員警 B:不能,我們這樣子已經…我們剛才從什麼時候攔你到現在已經多久了。17.員警AC:你如果消極不配合就符合拒測的態樣喔。18.員警 C:去給法官看現場的畫面,他一定認定你是拒測啦。你再這樣子我就直接開立拒測罰單。不會再問你要不要測了,因為已經問過你很多次了。19.員警 B:剛才你失敗三次我們就…就要已經那個了,對不對。20.員警 C:現在34分。我們開你拒測罰單。21.員警 B:現在35分了,好,那我們就。好,不好意思,那車子我們要扣。22.員警 C:好你拒測喔,那張法律效果再告訴你,再跟他講拒測法律效果。23.員警 A:這邊再跟你說一次拒測的法律效果,如果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的話,是處你新臺幣18萬元罰鍰,然後我們會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然後會吊銷你的駕駛執照,3年之內…。十、檔案名稱:2023_1207_003521_910時間00:35:21影片開始1.員警 A: …3年之內不得考領,還有你還要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樣子,然後吊扣該車的牌照2年,剛才跟你說的法律效果再跟你陳述第二次。2.員警 B:好,我開立拒測喔。已經拖太久了。是7號0點35,等下給他簽名,簽名完就可以,就可以叫他滾了。罰單要開。對,要開。我去拿我的。那是妳的。3.員警 A:你罰單要給他啊。對啊也是要開。4.員警 D:時間35分0點35分。5.員警 A:0點35,OK,QHA790,豪哥借一下那個…。6.員警 B: 0點51,051。7.員警 A:欸051?怎麼那個跟我說…喔喔喔沒事沒事。你說35分對不對?8.員警 B:(員警BC於一旁與原告對話)開拒測的罰單…我們車子要扣,不好意思。9.員警 A:(員警開立拒測罰單中)車籍790-QHA,陳君毅。這邊。嗯。10.員警C:他身分證號多少?妳會開吼?他沒有拒測違規紀錄,所以這個是35條4。11.員警A:對,好,我看對面,182…還是要寫這個?這邊197嗎? (尋找違規地點門牌號碼)。12.員警C:185號啦。35條9妳有開第二件嗎?13.員警A:好,185。有,剛好可以湊第2件。14.員警 D:妳地點要定哪裡?向陽路185。15.員警 A:我,185。到案地臺北市…拒測(持續開立罰單中)。時間00:38:20影片結束 ㈤、本件原告為消極不配合呼氣酒精濃度之吹測,而遭開立違反 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原告主張其有完整吹氣遭員警判定失敗,然依據前開影片內容,原告並未吹氣成功,且如吹氣成功,會有相關測定值,此時員警即會告訴原告相關測定值為何,然依據影片內容,員警並未告知吹測成功,且經員警陳明原告並未吹測成功,是以,原告並未完整吹氣導致多次吹氣失敗,足以認定。 ㈥、原告主張其最後之所以接受拒測,是因為員警建議且有看到 雙方有不耐煩情緒。然觀諸上開譯文內容,可知,員警係有多次詢問原告是否拒測,原告並未同意拒測,且多次測試均未吹測出酒測值,而最後更換機器後,員警已幫原告換好吹嘴,並且請原告吹測,但原告以講電話之方式未理會員警,並非如原告前開主張員警有不耐煩之情形,原告主張,顯屬避重就輕之詞,難以採憑。 ㈦、原告主張本件員警有更換酒測器之情形,酒測器於出勤前才 確認過,為何不用同一酒測器重新檢測。然本件原告於員警更換酒測器後,並未於更換後之酒測器上吹測任何一次,縱使員警確有更換酒測器欲讓原告再次檢測,但原告並未吹測,當無所謂故障更換之情形。再者,本件酒測器尚在檢驗合格之有效期間內,有被告所提出之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9頁),是以,可認該酒測器並未故障,尚在可用範圍,至於為何更換酒測器,員警業已於錄影中告知原告換一台比較好吹的試試看,其更換之理由並非酒測器故障,而是讓原告試用比較好吹測之酒測器吹測,原告主張,自非可採。 ㈧、原告以與本件酒測器相同型號之操作手冊主張必須要每次吹 測均需更換新吹嘴為由,主張本件並未每次吹測更換吹嘴,進而主張原處分違法。但首應指出者,操作手冊並非法規命令,當不生拘束員警之效力,縱使員警並未按照操作手冊操作,應視其未按照之相關步驟所影響者為何判斷,並不能以只要未依照相關步驟處理,即屬吹測違法。審諸每次更換吹嘴之目的,在於欲使吹測值準確,若未更換吹嘴,所影響者在於歷次之吹測是否準確,對於是否成功吹測,應不生影響,本件原告並未吹測出呼氣酒精濃度數值,縱使未每次更換吹嘴,亦不影響前開消極不配合檢測之結果。況且,於原告尚未更換酒測器前,其中之第5次吹測有讓原告更換新吹嘴,況證人即舉發員警王晨皙於本院證稱:我們是吹嘴有髒及卡太多口水在裡面會幫他換吹嘴等語(見本院卷第135頁),顯見實際操作上,亦非每次吹測均會更換吹嘴,亦徵本件並無原告所述之情。 ㈨、原告主張本件酒測並未拍攝酒測器之吹測失敗畫面,並不符 合全程錄影之規定,且屬於未全程且完整錄影,況該失敗畫面並未提示給原告看,由員警自行判斷,顯有疑義。然所謂之全程錄影,指的是酒測過程之全程錄音錄影,而酒測器上之內容,是否屬於需全程錄影之一部份,此時應回頭檢視全程錄影之立法目的,申言之,酒測過程之全程錄影,其目的在於保障受測人於酒測過程中之程序權利,如是否有告知拒絕測試之法律效果,以及員警是否有依據酒測流程予以酒測等情。而關於酒測器上之數值,係吹測後所產生之結果,非屬程序之一部份,當難認為該部分屬於全程錄影之一部。況如前開譯文內容可知,本件每次是否成功,員警均會告知,而原告係歷次吹氣均不成功,由是可知,該部分未予錄影或提示結果,均不影響原告之吹測。況證人於本院證稱:酒測失敗會告知,不會給當事人看,失敗會有嗶嗶的聲音等語(見本院卷第136頁),足認員警確有告知原告測試失敗。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有「拒 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應屬有據,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指駁,附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830元(裁判費300元+證人日旅費530元=8 3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達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