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TA-113-交-864-20241018-2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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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864號 原 告 洪志堅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 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9日寄存送達於新店雙城郵局,並經原告於113年9月2日具領,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郵件掛號查詢(見本院卷第17至25頁)可稽,是本件已為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