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TA-113-交-899-20241119-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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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899號 原 告 陳瑰霞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3月14日竹 監新四字第51-ZBA52192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乃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8日8時24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1號北向91.3公里處(下稱系爭地點),為警以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而予以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及裁處時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等規定,以113年3月14日竹監新四字第51-ZBA52192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嗣因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將違規記點修正限於「當場舉發」者,並於113年6月30日施行,被告已自行將原處分有關「記違規點數2點」部分予以刪除,並發函通知原告。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原行駛在右線車道,因檢舉人開車不專心 ,原告經過檢舉人車旁,發現檢舉人車輛與前車車距很長,故切入左側車道,卻遭檢舉人以行車紀錄器檢舉。採證照片中可清楚辨識兩車車距過長,可輕易判別檢舉人不專心注意路況,尖峰時刻緩慢行駛,影響所有車輛,造成後車嚴重堵塞,交通壅塞最大的元兇。因檢舉人故意且可能違法(滑手機起步晚)行為,導致尖峰時間的綿延車陣,被告不應受理檢舉,被告所為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檢視採證影像,系爭車輛確實自外側路肩變換至減速車道時,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未開啟左方向燈)屬實。本件既經舉發機關查證違規屬實,被告據以作成裁罰處分,自無違誤。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本院詳細審酌舉發通知單(本院卷第61頁)、舉發機關113 年3月13日國道警二交字第1130003948號函(本院卷第67-68頁)、被告113年8月19日竹監新四字第1135022931號函(本院卷第頁)、採證照片(本院卷第15頁)及原處分(本院卷第71頁)等證據資料,已可認定原告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又依前述之舉發機關函文及採證照片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原行駛在高速公路之路肩,自路肩向左變換車道之全程,其左側方向燈均未有亮燈情形,其違規行為明確,舉發機關所為舉發,並無違誤,被告據此所為原處分,亦無違誤。至原告所執前詞主張檢舉人開車不專心,與前車車距過長,造成交通壅塞等語。惟查,縱原告所述上開情節屬實,仍無法作為解免原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論據。 ㈡、被告適用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附錄應適用法令: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二、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 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2.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第2款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3.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