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TA-113-交-905-20250212-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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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9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士孟 郭麗淩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 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7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905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 ,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 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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