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TA-113-交-94-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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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94號 原 告 曾銀埔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1月4日北 市裁催字第22-A82131422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112年11月30日8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辛亥路三段(下稱系爭路口)時,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舉發機關)於112年12月5日逕行舉發(本院卷第41頁)。嗣經原告陳述意見(本院院第35頁),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本院卷第39頁)。被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被告已自行撤銷記違規點數部分,本院卷第11、51頁)。原告不服,主張因受交通指揮棒指示,為保持路中淨空須迅速駛離,方開車駛過馬路,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本院卷第9頁)。被告則認原告主張不可採,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卷第23頁)。 三、本院判斷:   經查,舉發機關提供之系爭路口監視器截圖(本院卷第43頁 )顯示,系爭路口號誌已轉變為紅燈,系爭車輛猶通過路口停止線,勘認原告確實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原告雖以前詞主張,惟查,觀諸上開截圖,系爭路口雖有著制服之義交,惟並無明顯指揮車輛前行之動作,且原告周圍機車皆於停止線前停止,足認義交並未指揮原告於號誌轉變紅燈後仍繼續前行,原告之主張顯不可採。原告應注意且能注意卻未注意猶跟隨前車行駛而闖紅燈,核有過失。綜上,被告以原處分予以裁罰,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 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 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 ,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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