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TA-113-原地訴-1-20241120-1
字號
原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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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原地訴字第1號 原 告 楊明政 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台內法字第113003517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四千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二千元,尚須補繳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