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TA-113-地停-30-20241014-1

字號

地停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王大福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