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TA-113-地停-32-20250109-1
字號
地停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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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張景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停止執行 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事。爰命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予以駁 回,請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