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TA-113-地全-74-20241029-1

字號

地全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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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全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張世棟 相 對 人 佻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關陳豔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41萬8593元範圍內為 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41萬8593元,或將相同之 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未經扣押 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再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112年第00000000號更1處分書裁處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罰鍰新臺幣(下同)86萬3,477元、違反營業稅罰鍰12萬9,520元,並追徵所漏關稅34萬5,391元、營業稅8萬6,347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553元;同時以113年10月4日112年第00000000號更1處分書裁處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罰鍰60萬1,770元、違反營業稅罰鍰9萬265元,並追徵所漏關稅24萬708元、營業稅6萬177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385元,共計241萬8,593元,上開處分書業已合法送達在案。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等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241萬8,593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業已提出上開處分書暨附件 、送達證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㈡、按「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 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定有明文。觀其立法意旨,乃鑑於假扣押制度,係在保全債權人金錢債權將來之執行,債務人倘提供擔保金241萬8,593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即足以達保全目的,自無實施假扣押之必要,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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