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TA-113-地全-78-20241202-1
字號
地全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全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聲請假處分事 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聲請或聲明,不 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六、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本件自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