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TA-113-地救-27-20241014-1

字號

地救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泰岳資源科技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 代 表 人 李英瑜 上列聲請人就有關行政稅務執行事務事件(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 30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具有中低收入戶及失業給付證明 ,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檢具失業給付證明認定收執聯為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失業給付證明認定 收執聯(本院卷第11頁),僅得證明聲請人之代表人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保險法為失業認定之事實,尚不足以顯示聲請人之資力狀況,更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繳納提起本案訴訟裁判費之事實。因此,本院無從僅憑上開資料即認定聲請人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亦未依前揭規定提出保證書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從而,本件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法定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