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TA-113-地聲-48-20241104-1
字號
地聲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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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黃鎮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全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聲請假處分狀,就其中相對人記載 「台灣電力公司」部分,似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誤繕,請記載該公司全銜。又本件線上聲請狀,未經聲請人簽章,請提出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