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TA-113-地聲-48-20250108-4

字號

地聲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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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聲字第48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113 年度地聲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 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在卷可佐。是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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