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TA-113-地聲-65-20241209-1

字號

地聲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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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應補正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本。 二、本件「行政請求強制執行救濟狀」未據聲請人於書狀內簽名 或蓋章,亦未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及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等節,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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