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TA-113-地聲-68-20241211-1

字號

地聲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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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黃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聲請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請求強制執行狀」,主張略以:「北院 民事庭111年度補字第1557號及北院忠民理111年度補字第1557號 國家賠償事件應作為未作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本案登記 於地政登記簿(建物: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坐落土地地 號: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請求貴院行政強制執 行回復請求權人房地登記……」。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第1項、第2 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聲請人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如為判決,並應提出判決確定 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二、聲請人應補正提出上開房地登記簿謄本、課稅憑單等件,並 依上開房地價額之千分之八計算應繳納之執行費,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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