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TA-113-地聲-70-20250121-1

字號

地聲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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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黃應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香山區大庄國民小學間薪給事件( 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5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將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58號事件 於民國113年7月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並禁止聲請人 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 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該規定立法理由明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等語。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本案被告新竹市香山區大庄國民小 學之訴訟代理人張培源律師當庭朗讀教師待遇條例等內容,顯見相對人清楚自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至112年4月17日期間「應補薪卻故意曲解法令剋扣薪資不給,以利本人將事證交給地檢署偵辦」,以主張及維護法律上利益,而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意旨就聲請交付113年7月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業已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又無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之情況,核與首開法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另參酌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爰裁定如主文。 (二)末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 定:「(第1項)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2項)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項)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第4項規定:「(第3項)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第4項)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是聲請人就取得錄音內容,不得有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等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郭嘉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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