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TA-113-地訴-153-20250107-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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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53號 原 告 鄭芽(歿) 李明真(即鄭芽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紫倩律師 原 告 李亮儀(即鄭芽之承受訴訟人) 李昱呈(即鄭芽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黃淑貴 楊雙輔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准由李明真為原告鄭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本件應由李亮儀、李昱呈為原告鄭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規定。次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為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鄭芽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於民國 113年1月24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嗣原告鄭芽於113年4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明真及代位繼承人李亮儀、李昱呈(原告之子李至誠先於100年1月21日死亡,其子為李亮儀及李昱呈),渠等均未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此有繼承人系統表(本院卷第79頁)、戶籍謄本(本院卷第69-77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本院卷第47頁、第107頁、第109頁)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11月28日宜院深字第1130015347號函(本院卷第95-96頁)在卷可據,而李明真已於113年10月9日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63-6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代位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代位繼承人李亮儀及李昱呈為原告鄭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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