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國有土地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TA-113-地訴-193-20241122-2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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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9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冠杰 陳冠佑 郭進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黃俊儒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承租國有土地 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1日113年度地訴字第19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裁定駁回本件抗告。另,抗告人如欲續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補 提委任書,否則一旦抗告適法而移送至抗告審時,原審訴訟代理 人之代理權即消滅,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