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TA-113-地訴-198-20250220-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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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98號 原 告 王盛鴻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汪在宙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訴訟代理人庭後陳報郵務機構未 依所載地址對其送達言詞辯論通知書,誤向當事人送達,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並定於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十一法 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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