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TA-113-地訴-230-20241008-2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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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3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志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對於民 國113年9月9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23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按件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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