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TA-113-地訴-253-20241104-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53號 原 告 郭柏宏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理由二謂:「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包括 兩種情形:一為不服行政機關單獨裁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二為不服行政機關以同一處分書裁處上開金額罰鍰及附帶之其他裁罰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原告如僅爭執其中之罰鍰或附帶處分亦同)。地方行政訴訟法院就上開兩種情形取得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權。……」第2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第3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被告審認原告負責之柏宏診所(下稱系爭診所)有虛報110 年1月至112年2月期間醫療費用計9,436點之違規情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下稱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9條第3款、第4款、第47條第1項、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9條違約處分裁量基準第2點第1款、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112年11月30日健保北字第1128220597號函核定系爭診所自113年2月1日至29日停止特約1個月,負責醫師即原告、負有行為責任醫師鄭○皓、陳○聲於系爭診所停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事服務費用,不予支付。原告不服被告停止特約之決定,申請複核,經被告以112年12月21日健保北字第1121109486號函維持原核定,原告不服,申請爭議審議,經衛生福利部以113年3月28日衛部爭字第1123406301號審定書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以113年7月3日衛部法字第1133160671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請求法院促被告撤銷原告停業1個月之決定」及陳明「原告不服被告決定之停止特約處分1個月立即撤銷原告停業1個月之決定」、「原告要求被告撤銷被告決定之衛生福利部訴願決定書(文號:衛部法字第1133160671號)」等語。 三、本件依上開爭訟經過及原告訴之聲明,既未涉及罰鍰裁處, 亦非屬輕微處分而涉訟,揆諸前揭規定,核非屬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事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本件自應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具狀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顯有違誤,自應依上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